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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职能
收付职能
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了货物价款的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这些业务往来的现金、票 据和金融证券的收付和办理,以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出纳人员之手。
反映职能
出纳要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通过其特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的各种明细分类账,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以便 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因此,反映职能是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          
监督职能
出纳要对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特别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管理职能
出纳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管理职能。对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进行保管,对银行存款和各种票据进行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 金融信息,甚至直接参与企业的方案评估、投资效益预测分析等都是出纳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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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请问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怎么确定的?

● 问题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

● 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但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问题描述:用友软件打印出来的账页总账和明细账装订成为一本,那么贴花时,是不是统一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计算贴花呢?

问题答复: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总账和明细账应分别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印花税。为对当年“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科目比年初增加的金额进行贴花,不增加不贴花,不交税。


问题描述:我国关税的税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答复: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1)国家实施的该税则的法令,指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即说明该税中的商品归类的原则。

 ■ (3)各类、各章和税目的注释,是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

(4)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问题描述:

 ■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现在用的退税账户是集友银行的,之前我们公司在集友银行曾升级更改过账户号,前几天集友银行的工作人员通知说我们说,我们出口退税款还是退到了原先的旧账号,这样要如何更改为新的账户号,需要带什么资料?我们缴税用的是中国银行的,要是打算把退税账户也统一为中国银行的账号的话又要怎么进行更改,需要带什么资料?

问题答复: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 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四、办理部门

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外贸企业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于2012年7月25日认证抵扣。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2012年7月30日误将这张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在2012年8月1日抄税但未到税务机关报税,现在应如何处理?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废发票的行为属不符合作废条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同时应在所属期内就实际情况写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将所开具的发票一同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工录入,将主管税务机关导出的发票数据带回企业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即可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在核销发票出现异常时,再将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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