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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通常包括如下几种:
   一是由于商标查询不利导致的。从目前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大多数商标是通过代理组织报送的。有委托代理组织的,查询工作一般是代理组织完成。所以商标被驳回大多数是由于商标代理公司查询不利产生。所以笔者也曾说过,商标注册中,申请人能仅仅比较价格,在服务质量上也应当多做比较。虽然代理组织不是万能的,但好的代理组织避免被驳回的经验更丰富,相对而言,会利于商标的顺利申请。
   二是由于盲查期导致的。上面说的代理组织查询不利,指的是盲查期以外的查询。之前笔者在许多文章里提到过盲查期。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商标总局不可能当天将所有商标录入系统,查询的数据都是3个月以前的数据。假如申请人要查询的商标,在一周以前有人申请了,那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结果也是无法查询的。此种原因被驳回的,责任也不在代理组织,通常是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是由于违反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







经验丰富,有大量成功案例:

 已帮助上千家客户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成功率有保障:
 代理商标法律案件的成功率普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案件事务:
 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均长年选择科沃代理法律案件事务。
 
行业影响力:

 多次评为典型案例



序号

收费项目

统一含税价

备注

1

商标异议申请(含异议监测分析报告)

45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
以驰名商标为理由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每件增加材料制作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

2

商标异议答辩

40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

3

商标评审(驳回复审、异议复审等)

50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

4

商标争议申请

50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
以驰名商标为理由对他人商标提出争议申请,每件增加材料制作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

5

商标争议答辩

40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

6

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

3200

/

7

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

4000

视案件复杂程度收费,不含差旅费、公证费等

8

商标质权登记申请

3200

如需我方拟订质权协议,另增费用2000起(审查合同1000起)

9

特许经营企业招商加盟资格备案

10000

如需代为修改或者拟定加盟合同或者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计。

10

商标管家
商标法律顾问服务

25000

包括商标管理制度建设、商标档案清理与托管、商标监测、续展注册提醒、商标维权咨询等服务。

11

驰名商标

面议

/

12

著名商标

面议

/

13

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

8000

如需我方拟定管理规则等材料,另增费用2000

14

商标监测

500

前半年免费

15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面议

/

16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面议

/

17

商标侵权投诉和诉讼

面议

/

18

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

500

/

 

案件背景

客户嘉兴三羊绒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存在在先近似商标为由部分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围巾;服装带(衣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该商标是客户精心设计的主商标,客户希望通过复审获取该商标的注册。
代理工作
2010年6月4日,客户委托康信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围巾;服装带(衣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号为8363440。
2011年1月20日,商标局就申请商标签发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理由如下:申请商标与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38485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及刘兴芹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023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围巾;服装带(衣服);鞋;帽;袜;手套(服装)”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初步审定在“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2011年1月28日,与客户电话沟通告知商标局目前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包含羊角图形,因此商标局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但是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建议客户考虑通过复审争取权利。客户表示该商标已投入使用,要求我司提交复审,尽可能争取该商标的注册。2011年2月9日,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复审理由如下:
1、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羊头图形属于第25类商品上的常用图案,起装饰作用,属于商标的非显著部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读音、含义、显著部分、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2、 在第25类商品上存在多枚包含“羊头”图形的在先注册商标,这种情况足以说明“羊”图形属于第25类商品的常用图案,应被判定为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而此案中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也属于此类情况,加之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差异明显,因此本着保持商标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3、 通过查询,两引证商标注册后并未使用,应予以撤销;
2011年5月9日,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上补充理由,理由及证据如下:
申请商标“三羊绒及图”设计独特,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已经过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两枚引证商标相区分,并提交客户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包含服装吊牌、包装、店铺照片等。
案件结果
2012年7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题述商标复审申请下发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例点评

该案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28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重点是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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