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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企业,绝大部分,均需要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提交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档。考虑到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的不同,中国会计制度和税收系统诸多的不同,在准备相关文档时,有着相当的难度去完成所有的调整项目。我们作为专业的服务公司,可以为您提供如下的服务:


从您的管理层或者财务部门取得所有的原始会计和税务资料,包括了:试算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税收缴款通知书、详细的费用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的信息;
基于以上所收集的信息,我们将会以电子方式准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调整表格、报告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将他们递交给您的管理层,以供你们复查、确认和批准;


如果您需要,我们也会安排一个电话会议或者面会,来向您的管理层详尽的解释所有的调整项目;


在得到了您的批准之后,我们会将所有需要递交的文档打印出来,并送交给您,以供您签字和盖章;


我们会进一步协助您提交这些文档,并将最终的税收缴款书(如有)交还给您,以方便您支付相关税款。


 
 汇算清缴报告的必要性

汇算清缴报告是代表专业税务师对企业当年财务情况及所得税缴交情况的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建议。是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人企业税务情况的第三方评定文书,具备权威性和代表性。企业每年税务年报时同时提交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能有效的说明企业上年所得税缴交情况和账务真实情况。有效减少税务部门检查概率,降低税政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下列企业建议每年出具汇算清缴报告:一般纳税人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有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必须出具汇算清缴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存在差异的必须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必须出具汇算清缴报告。




分类服务


收入项目的填报及纳税调整


资产类项目的填报及纳税调整


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政策变化及申报表填报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及申报表填报




流转税
增值税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并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2008年11月5日经过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关税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增值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财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目的性为税
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印花税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一次性税收。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


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2010年10月18日,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是,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2010年10月18日,国发[2010]3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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