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简体中文)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大陆市场成了许多外国投资者最爱的地方,由于外资公司在中国特使的地位因而其财务制度也异常的复杂。宜久的到来使得这一切变得简单。
外资公司在国内财务需求的特殊性其常常受到中国法律的许多约束尤以上市外资企业的财务要求最为复杂,此外,在目前而言很多国家之间或者低于之间有重复征税的情况加上各国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例如对该企业的定性问题包括涉及是否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在企业破产时承担何种责任等等这些都会在公司的财务中注意体现。因此往往会要求外资公司承受着两个不同国家在财务管理上的要求,这就使得这些公司的财务或老总们不得不面对多个法律抉择的问题,稍不留神就会损失惨重。而此时如有一个精于这些业务的组织协助那么公司的运营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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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我们委托的一家单位做煤的洗选环节,然后营改增之后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现在协议说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等到合同履行完以后再更换开具的发票,现在想咨询一下是不是真的可以这样做,可以在合同完结以后再从营业税发票更换成增值税发票
问题答复: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七)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合同,只有上述租赁合同涉及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缴纳营业税问题,其他应税服务合同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视纳
税义务时间具体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为试点实施日前的,缴纳营业税,开营业税发票;纳税义务时间为试点实施日后的,缴纳增值税,开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
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煤洗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是营改增应税服务,不适用上述“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
问题描述:A的全资子公司为B,B名下有土地。 现在:A用其拥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在外地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C,这样C公司就变成A的子公司,B公司就变成了A的孙公司。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收?
问题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以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取得C公司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视同销售,就视同销售股权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应就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无力还款,母公司基于担保责任代偿银行借款,后来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母公司形成的这笔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
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