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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企业中会计成为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与支持的部门。好的会计部门不仅能管理好企业的账务,还能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而劣质的会计部门不 仅无法做到以上要求还会造成财务上的漏洞最后导致企业被有关部门处罚。造成这一天壤之别的原因在于财务部门的组成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公司财务制度是否合理。
在很多企业里 会计除了处理常规的账务问题外更起着协调别的部门的功能。对于一个优秀的会计部门而言,财物损耗控制也是极其重要的。在世界500强企业香格里拉集团下属 的酒店中财务部门却和貌似毫不相干的工程部有着紧密的日常工作合作关系。  


其运作机理是工程部就技术层面对每个部门的耗损作出预测交由财务部,然后由财务部 的专门负责人员对各部门的耗损做出价值估算,并就此估算出这些耗损对企业的发展所起到的影响有多大。然后在酒店的下个季度的部门款项预算中作出合理的修正。
上面的例子表明财务部门和行政人事一样会牵扯到一个企业日常乃至长期的运作与发展战略规划。
科沃通过对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做出精准的判断,为企业制定最优质的财务制度以及最合理的财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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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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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分析;
设计各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为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等其它经济文件。




问: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规定:

一、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 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规定执行。

二、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描述:

某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按20年计提折旧15万元,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请问,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问题答复:

无需作纳税调减。《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 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无需作纳税调减。


问题描述:我公司为“营改增”企业,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租赁,请问,可否申请实行简易征收?

问题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 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如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问题描述:我公司职工食堂,有时从农民或农贸市场小贩购入菜肉等,无法取得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支出我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单位职工食堂所发生的米面、买菜等各项相关 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从农贸市场购入应取得发票),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问题描述:我企业废业依法进行清算,今年7月份取得清算所得20万,是否要将其换算成12个月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提示: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无需再进行换算。



问题描述:

我公司向供货方购买一批材料,由于我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一直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限付清货款。现经双方协商,供货方同意减免我公司部分债务后立即清偿剩余部分货款。请问,我公司对这笔被减免的货款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取 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 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上述公司被供货方减免部分货款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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