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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服务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赋中最关乎于民生的一项税赋,科沃本着对企业对个人负责的态度为客户在个人所得水中所遇到的问题的到了很好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在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出台后个人所缴税的税额有了很大的变化,对新的规则的解读有者不懂得认识。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 一定的漏洞导致出现年终奖多一元要多缴100元税款的情况。因此合理的税务计划将解决这些问题。
科沃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为每一位纳税的个人节约每一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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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

疑难解答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时已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要求在当月15日补缴,请问在这之前缴纳是否不会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提示: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问:某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之一为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总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工薪统一由总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内,并由总公司在深圳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目前均足额申报。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非广东省内)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分公司是否必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由于“非独立核算”在实践中有一定弹性,而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需要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也较为复杂,问题所述的情况难以作出统一答复。
        为便于处理征纳关系,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方式,对外派人员尽量在其工作地点发放工资并列支工资费用,尽量在工作地点扣缴税款。否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负责扣缴税款。






问:我公司项目所在地在乡镇,现总承包给A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建筑业的营业税应在当地缴纳,相应地我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5%.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总承包方的城建税税率应当适用总包方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还是5%?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总承包方的城建税税率应依据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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