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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备案手续。
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办理 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在规范专利许可交易规范、保护专利实施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
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代理费和官费,详细列表如下:
项目 |
代理费 |
官费 |
合计 |
专利实施许 |
1000 |
无 |
1000 |
注:
(1)如需变更代理机构,还需缴纳专利机构变更费50元。
1、流程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无官费,代理费为1000元。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让与人、受让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