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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 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专利权利恢复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代理费和官费,详细列表如下:
项目 |
代理费 |
官费 |
合计 |
权利恢复 |
1000 |
1000 |
2000 |
注:
(1)除代理费交给我司外,其余官费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
(2)客户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 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年费缴纳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代理费和年费,详细列表如下:
注:(1)单位:元;
(2)除代理费交给我司外,官费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