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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 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 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 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上述规定所述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为:
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 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同时,申请证明商标还需要准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批准以申请人名义将 “××”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批文、省级行业主管机构对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等材料。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流程与普通商标注册时的流程一致,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一般需要1年半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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