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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十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引导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为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旨在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认定办法》的推出是实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使越来越多致力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切实享受到多方面的扶持。

工作简介: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认定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的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及转报。2007年10月19日,经市科委授权,由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经贸处代表管委会负责临港产业区范围内注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我处积极筹建立体管理网络,在管委会下属的各开发公司设立了联络员,为政策宣传及企业信息反馈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办事所需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办事程序:

  

办事须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业务部门:上海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60个工作日